中國老年學學會心腦血管病專業委員會(Committee of Cardio-cerebral-Vascular of GSC)于1995年成立,于2018年正式更名為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心血管病分會,是中國老年學學會的分支機構,是經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的合法社團組織,是從事老年心血管病學研究、咨詢服務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群眾學術團體,主要由老年科、干部醫療科、神經科、心內科等從事老年心血管病防治工作的臨床醫師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中國老年學學會心血管病分會將對地方老年心血管病分會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通過加強心血管病專業醫師的業務培訓和學術交流,努力提高老年心血管病的臨床診治和科研水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章程》制定本章程。本分會是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以下簡稱總會)的分支機構,其名稱為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心血管病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第二條??本分會由從事老年心血管病工作的單位和專家、學者及支持老年心血管病科學事業的企業家組成。
第三條??本分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以順應我國老齡化社會的需要,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為宗旨,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我國從事老年心血管病工作的專家、學者和老齡醫務工作者,為推動老年心血管疾病的研究,探索、推廣診治心血管疾病的新方法、新技術、新模式,促進我國老年心血管病專業的科學、規范、有序地發展,為促進老年人健康、長壽、幸福、快樂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本分會的研究領域是心血管疾病。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本分會學術研究和咨詢服務工作規劃;
(二)組織、指導會員開展心血管疾病的研究;
(三)組織心血管病學術研究、咨詢服務、開展國內外老年學學術交流;
(四)開展心血管疾病知識的宣傳與專業培訓工作;
(五)發展會員組織,組成一支專職與兼職結合,具有較高水平的心血管疾病診斷、防治隊伍;
(六)對團體會員的直屬執委會進行業務指導,并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廣研究成果;
(七)總結、交流學術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經驗,評選和表彰本工作領域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接受總會交辦的任務,開展有關方面的業務咨詢,并就心血管事業的重大問題向總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關心和支持心腦血管病事業以及從事心血管病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與心血管相關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專家學者等,凡具備下列條件并承認本分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分會。
(一)團體會員
1. 擁護本分會章程;
2. 志愿加入本分會并承擔會員義務;
3. 心血管領域的組織、團體、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
1. 擁護本分會章程;
2. 志愿加入本分會并承擔會員義務;
3. 從事心血管病專業的醫務工作者。
(三)義工會員
1,擁護本分會章程;
2,志愿加入本分會;
3.自愿奉獻個人的精力、才能和時間,在無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老年人提供心血管方面的服務和幫助;
4.義工會員必須年滿18周歲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入會的程序
(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分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分會活動;
(三)享有本分會組織項目的優先獲得權;
(四)獲得本分會為會員提供的國內外有關心血管專業的各項信息咨詢服務;
(五)對本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并進行監督;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關心和支持分會的各項工作,宣傳本分會的思想和理念,維護本分會的利益和信譽;
(二)執行本分會協議,承擔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一條 ??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分會全體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聽取或審議分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分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三)通過并修改分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理事。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是分會的執行機構,在分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具體工作由總干事領導的常委會辦事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六)討論通過分會成員的入會退出資格。
第十四條??分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不超過10名),總干事1名,任期均為五年。主任委員原則上不連任,期滿可以聘請為名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干事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主任委員職責
(一)主持、負責分會的全面工作;
(二)提出分會工作管理辦法、工作計劃的主要思路;
(三)代表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召集、主持常委會議;
(五)督查常委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聽取副主任委員、總干事工作匯報;
(七)向常務理事會推薦總干事、各工作分會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副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主任委員的工作;
(二)具體分管和負責分會的部分工作或各工作分會的工作;
(三)完成主任委員和常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七條 ??總干事職責
(一)負責本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常務理事會提名副總干事及日常辦事機構部門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決定內部管理制度和經費合理使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副總干事協助總干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經費收入
(一)會費收入;
(二)有償服務收入;
(三)政府企、事業單位社團、個人的資助;
(四)開展相關活動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經費支出
(一)人員工資、辦公費用;
(二)專業網站、雜志、會刊、重要資料及有關宣傳費用;
(三)其它必要開支。
第二十條 ??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筍業的發展,不得私自分配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分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經過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總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分會的所有資汽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來源于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終止程序
第二十五條??對分會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委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分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二十七條 ?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總會審計同意。
第二十八條 ?分會終止前,須在總會指導下形成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分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條委??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分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全體委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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